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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9-09 点击: 作者:办公室
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2000年制定,2006年2月修订)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以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确保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1.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行为人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和教学质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2.教学事故界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工作、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环节。
3.教学事故依据情节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重大Ⅰ);二级教学事故(较大Ⅱ);三级教学事故(一般Ⅲ)。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由教学主管部门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并报学校办公会议审议,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中。
2.对于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学事故作升级处理。
3.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与教学事故实行挂钩的政策。
(1)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Ⅱ级以上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只能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2)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3)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4.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将列为同类事故第二责任人予以处理。
5.对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违规和舞弊行为者,除按本办法作教学事故处理外,还上报有关部门按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有关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三天之内向责任人所属单位报告或反映,按一次一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登记审批表》(附件2),登记表一式三份,交责任人所在单位。
2.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负责核实,经教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审批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Ⅱ级以上教学事故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3.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拆,学校组织复查核定,作出认定或纠正。
4.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由人事部门按照学校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教学事故处分材料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附件:1.吉首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
2.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登记审批表
附件1
吉首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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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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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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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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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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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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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由他人代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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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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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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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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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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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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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缺课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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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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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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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耽误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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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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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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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未充分准备,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或对课程教学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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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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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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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移动电话机发出信号或在上课时接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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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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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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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情节严重者为Ⅱ级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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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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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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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院(部)和教务处同意,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达1/4,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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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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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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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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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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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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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为Ⅱ级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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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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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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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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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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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辅导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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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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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整学期未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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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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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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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学期中作业、实验报告无一次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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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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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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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教学班学生的作业本、实验报告5本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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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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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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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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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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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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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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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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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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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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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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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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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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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院(系)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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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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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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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严重违反为Ⅱ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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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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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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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剽窃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大面积学生出现此类情况为Ⅰ级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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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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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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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或教师擅自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答辩未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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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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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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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或教师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成绩评定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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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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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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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或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环节把关不严,致使论文质量出现问题(问题严重影响很大可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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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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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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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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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未按规定要求命题或提交试卷,影响正常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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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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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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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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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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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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