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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吉首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0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第1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开发智力,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实际能力,探索未知知识领域,完善知识结构,加强科学修养,提高综合素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2条 本规定是学校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做好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学校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宏观管理,负责审核实验教学计划和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学院负责实施实验教学。
第3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4条 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依据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教学所承担的任务、实验课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教学的进程及实验教学的环节等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形成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5条 各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是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的最基本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亦是实验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基本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第6条  学院制定的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专家共同审定,学院组织实施。若依实际情况确需取消、修改、更新或增补某些内容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涉及全院或有较大调整的,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7条 独立开设实验课及课程中的实验,均需有实验教学大纲或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8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必须有教材,其它实验课必须有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编写要对实验项目论述准确,有利于开拓学生智力,启发学生思维,拓宽知识领域,注重能力培养,便于学生自学。避免把教材和指导书编写成实验说明或实验操作说明。
 
第三章   实验项目管理
 
    第9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并能达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能力、素质要求,在内容上有相对独立性并明显区别于其它类似实验。
    第10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衔接紧密。凡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实验项目卡和实验项目一览表,建立实验项目档案。实验项目的撤销、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11条 实验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要安全可靠,计量准确,符合操作规范,有安全保护措施,有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指导教师。可在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中列入暂时还无条件开出的实验项目,但要附以较详细的必要性说明,以作为学院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12条 在加强基本能力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尽力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实验室应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开放的实验项目应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学生可自行设计实验项目,但得经指导教师审核、实验室主任批准,学期结束前报到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13条 学院在申报下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将实验教学开课计划单列,需要跨学院开出实验课的要同时填写《跨学院实验教学申请表》,并于第14周前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14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吉首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流程》进行,教师要将实验教学进程编入教学日历,并认真填写《课程实验教学计划表》和《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书》。各学院根据总课程表、校历及学生选课情况编制《学期实验教学课程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15条 《学期实验课程表》是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一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必须认真执行,任课教师或实验室无故不按课程表执行均被视为教学事故。关于调课、停课、补课等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新开实验项目和首次讲授实验课程者,必须进行实验课试讲和试做,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17条 实验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课程主讲教师、助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第18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聚、装置、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准备充分。
    2、课堂授课要严肃认真,实验前讲授要简明扼要。要认真执行教学大纲的规定,不得随意删减实验项目中的内容或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3、严格执行预实验和预习制度,预实验或预习提问不合格的学生,需要重新进行预习,合格后方能参加实验。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实验结束后,要逐个检查签字,不合格者需重做实验。
    5、实验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若发现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缺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6、要对实验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的原因,实事求是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7、每个实验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对每届学生的每个实验项目要选择典型(好、差)实验报告存档。
    第19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l、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完好,对每组实验的难点、重点及易出现的故障做到心中有数,有应急措施。
    2、实验前配合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中随时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指导工作。
    3、实验结束时,在指导教师对仪器设备及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搞好室内清洁卫生,负责门、窗、水、电方面安全工作。
 
第五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20条实验课必须进行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并进行补考。
    第21条 实验考核一般采用笔试或口试(仪器原理、实验原理、实验结果分析等)、操作考试(随机抽题、独立操作等)、平时考核(每次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等)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成绩综合评定。
    第22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成绩,可根据实验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中进行的实验教学,实验成绩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占总成绩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与实验教学研究
 
    第23条 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学校教学检查的各项规定,使实验教学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
    第24条 学校定期对教师实验课教学质量和学院实验教学质量管理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25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各类实验项目的比例、实验内容的更新与改进、教学文件的编写,进行实验教学效果与质量分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26条  发挥教学资源效益,利用开放实验室,开展学科竞赛和实验技能竞赛,开展小制做、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吸收高年级学生参加实验室管理和教师科研工作等,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研究能力。
    第27条 加强实验室教学档案建设和信息管理,建立实验教学资料管理制度,为实验教学管理与研究提供依据。
 
第九章     
 
第28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要结合本规程的要求拟定实施细则。
    第29条 本科实训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0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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