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首大学委员会文件
吉大党发〔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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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首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党委各部门;
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吉首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吉首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
吉首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管理,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国发〔1999〕25号)、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行政钢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科研机构、非常设机构及学院、直属单位)党政印章,冠以“吉首大学”名称的财务、招生、采购、基建、科技等业务、合同专用章,以及校领导公务用个人名章。
第三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负责印章的启用、更换、废止、回收、销毁等工作,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的刻制、启用、废止,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各类印章的刻制统一由两办根据国家规定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制发。
第五条新成立单位或机构刻制公章,应持学校批准成立该单位或机构的正式红头文件递交申请,经两办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两办开具介绍信,单位监印人到公安部门指定刻字社刻制。
第六条印章刻制后,须经两办验收备案、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已经使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须将原印章交回两办,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后送档案馆封存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1、以校党委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公文用印;
2、以校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用印;
3、以校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用印;
4、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审批用印;
5、出国政审用印;
6、党委介绍信用印;
7、其它以校党委名义出具的文件用印。
(二)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1、以学校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文件材料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任务书用印;
3、学校名义颁发工作证、公费医疗证,招生录取通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用印;
4、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用印;
5、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用印;
6、出国留学(因公、因私)、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的用印;
7、其它需以学校名义加盖印章的情形。
(三)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书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件的照片压印。
(四)校领导公务私章用于以校领导职务身份签署的事项中。
(五)学校业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学校的效力,用于学校以法人身份参与的、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中。
(六)二级单位党组织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1、以党组织名义上报、平送及下发的公文用印;
2、以党组织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用印;
3、以党组织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聘书用印;
4、其它需以党组织名义加盖印章的情形。
(七)二级单位行政印章用于以下范围:
1、以自身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等学校内部行政业务用印;
2、在国家行政机关认可的前提下,向国家行政机关报送各种申报、证明、报告等文件材料;
3、其它不对外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需要以二级单位名义加盖印章的情形。
第九条印章使用应遵守的规定:
(一)除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外,需使用学校党政印章和校领导公务私章时,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必须履行会签、审核、签发等手续后方可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书、学生证等证件(含复印件),经主管部门造册、编号、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校内人员外出联系工作需学校开具证明的,须凭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申请,方可用印。
(五)学校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因私需用学校印章的,须凭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六)因公需办理出国、出境和赴港澳台手续的教职工、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应按相关审批程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七)办理法人委托书,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学校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纵向课题的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横向课题项目投标文件、研究报告,各类课题的结题、成果报奖材料,以及专利申请书等,须由科技处、社科处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九)各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单位报送的各类材料,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校办企业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需盖学校印章的,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一)需要分管校领导签批的职能处室日常工作用印,经校领导书面授权,可以由职能处室负责人签批用印。
(十二)如有其它情况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两办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三)对外使用校领导公务私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十四)学校业务专用章在对应的业务中,根据事项权限经本单位领导审阅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十五)各二级单位党政印章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批用印。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委托二级单位党政副职代为审批。
(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1、没有具体内容或未填写内容的材料,空白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多处或关键字涂改或字迹不清晰的文件材料;
3、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书、函件、材料、报表等;
4、用印经办人非本单位职工的;
5、其它不应当使用印章的情形。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印章管理单位应制订完善的用章管理制度。印章的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和使用。平时印章要随用随锁。印章管理人员若须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委托专人临时监管。
第十一条用印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等。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确保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十二条所有使用学校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用印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存入档案馆。
第十三条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单位须出具申请,根据印章性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十五条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两办及保卫处报告,并发文或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印章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分别为本单位印章以及被授权管理印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丢失印章,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不符合审批表批准的权限范围和使用程序的,审批人或印章管理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就失职承担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在特定条件下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的刻制、更换、使用、保管和废止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前学校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印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吉首大学用印审批表
附件
吉首大学用印审批表
编号:
用印 类型 |
党委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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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印章 |
□ |
党办 印章 |
□ |
校办 印章 |
□ |
领导 印鉴 |
□ |
用印 事由 |
用印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数量 |
份 |
用印单位签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
年月日 |
学校领导意见 |
年月日 |
办公室审办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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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首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