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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制度


党委会制度

一、党委会是党员(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二、坚持党的领导,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办公室主任作为党委秘书列席。

  四、党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基层党组织书记等,以及相关人员。

  五、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院党委会原则上不允许应出席或者列席人员请假。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全部参加。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有关缺席同志要事先留下书面意见,会后由书记将会议决议向其通报。

  六、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做好准备,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会前党委书记与院长应主动协商、交换意见。

  七、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八、凡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九、参加党委会的人员须对会议过程保密,不得泄露或私自提前公布会议的讨论结果和决定。

  十、召开党委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召开会议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的存档工作。

  十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办学指导思想、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教育教学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3、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听取和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其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6、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产业发展计划,确定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7、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职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年终干部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9、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一般情况下,党委会议和学院行政会议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一同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单独召开党委会决策。

属于分管委员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协调可解决的,一般不上会。除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搞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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