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字[2007]1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全院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我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凝聚力、领导力和执行力,推进基层党政工作的协调化和院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院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院党政协调化的重要途径,不得以任何其他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第三条 坚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形成党政互相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行政关于院(部)工作运行机制的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做到有规可依、遵章运行、院务公开、科学决策。
第二章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第五条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建、教学、科研、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应当包括:
1、按照院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方案,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研究确定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机构变动、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
3、研究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师资队伍、科研团队的建设和培养。
4、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5、研究向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提出的重要请示。
6、研究本单位职称评聘、教职工奖励与处分、选派进修人员。
7、研究学生教育与管理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8、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9、研究确定有关经费的使用或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设备购置意见。
10、研究并决定工作津贴分配方案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福利问题。
11、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修改院内部管理制度。
12、讨论、确定院安全稳定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3、研究和布置上级下达的各项临时任务。
14、其他需要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召开时间和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院团委书记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教研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商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
凡研究下列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向上级呈报的干部人事问题;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工会与统战工作;师生奖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机构变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重大规章制度等。
凡研究下列问题,由院长主持:安全工作、职称评聘、教学和科研工作、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经费使用和津贴发放办法、设备购置、内部分配等。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党政领导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对需要上会讨论的重要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解决的原则和办法,经党政领导基本同意并进行沟通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条 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个成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出席会议成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会议内容涉及到参会成员本人或直院亲属重大利益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人先简要说明会议议题,分管领导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参会成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在意见比较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定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出现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重大问题可表决决定。表决时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若分歧意见较大,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匆忙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重大复杂问题可将情况向校党委、校行政及分管的校领导,或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请示后决定。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纪律和要求
第十四条 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院党委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每个与会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废止。违者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党纪、政纪论处。
第十九条 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工作,没有提交而擅自做主,给工作带来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书记、院长要共同把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要定期向教职工和学生代表报告工作,充分听取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专家教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首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集体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