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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内地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吉首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随着内地高校对新疆籍学生招生规模的扩大,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生群体不断增加。为解决这部分学生的经济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专项资助,责任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为此下发文件,提出资助经费发放的相关要求(新教财[2010]287号)。为贯彻党与国家的民族政策,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及使用建议
 本资助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内地高校实际在籍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总人数按年度核发。金额标准每年有所变化,预科生与本专科生拔付标准不同。同时要求每年总经费的95%用于学生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清真食堂的改善、学生节日活动、临时困难补助等支出。为此,资助中心建议:
1、将每年新疆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的5%在校财务设立专项,统筹使用。
2、预科新疆贫困学生资助的资金按新疆教育厅拔付的标准划拔给预科学院(提取5%后),由预科学院负责制定相应的评定办法,并负责完成预科贫困学生的评定及发放工作,校资助中心负责对其评审及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3、本、专科新疆贫困学生的评定及发放由校资助中心统一组织相关学院进行。
4、为确保经费的发放到位,一律采用网银支付。由校财务协同银行将钱直接打入受资助学生个人户头。
5、资助款项发放余额将纳入提留5%的专项统筹使用。(留级生不享受的部分、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部分,发放时小数部分余额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领导机构为已成立的“吉首大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管理与协调、监管新疆学生专项资助经费5%提留款项的使用。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1、校财务处。负责每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拔入经费的清理以及收据凭证的开具;负责根据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发放信息,将资助款项入帐到学生个人户头;负责协调张家界校区财务办发放预科学院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生专项资助金。
2、吉首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本专科新疆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新疆少数民族本专科贫困学生专项资助评定办法,组织相关学院实施每年的评审、发放工作。
3、吉首大学预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新疆少数民族预科贫困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新疆少数民族预科贫困学生专项资助评定办法,组织实施每年的评审、发放工作。负责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分流学生的家庭贫困情况信息(含预科阶段学生享受资助的等次情况)
4、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学院新疆少数民族贫困生专项资助的评定及发放。
三、评定办法
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生专项资助目标明确,就是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生力军。新教财[2010]287号文件明确了资助范围,提出了资助要求,概括为①资助品学兼优的新疆少数民族贫困生;②根据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来分等级资助;③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不得平均发放;④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培学生不享受此项资助,留级生当年不享受此项资助。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资助等级及额度
资助等级分三等,每级之间差距为300—1000元,具体每个等次的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划拔款项的数目最后确定。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基本条件
①必须为吉首大学在籍、在校新疆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⑤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文件规定不享受该项资助的两种情况
①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培学生不享受此项资助;
②留级生留级当年不享受此项资助;
(三)等级确定的建议方案及要求:
专项资助有其特殊性,因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分布到各学院人数不均,各学院到年级分布不均,因此无法象国家助学金一样按一、二、三等分比例。在确定等次及人数上难度很大,因此拟采用保证贫困学生不漏掉的“套条件法”,即先将产生贫困的情况全考虑进来,按照不同的情况确定等级,实行对号入座,再根据符合每等次条件的人数来确定资助金额与差额,以保证基本公平。
1、可享受一等贫困资助的条件:
①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②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③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可享受二等贫困资助的条件:
①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②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3、可享受三等贫困资助的条件:
 
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② 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③ 家庭生活困难 , 城市低保居民。
4、若不符合以上三类情况者,将由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该生当年的困难程度及现实表现确定资助等级。
5、要求:
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把好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与甄别,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建立起一套有与资助工作紧密相关的贫困生认证体系、受资助学生的考核体系,使资助工作发挥出应有的育人功能,实现贫困资助与培养人才的有机结合。
(四)申请、评审及发放
1、拟以预科学院当年的考察为基础基本确定预科分流学生的资助等次,再结合各学院对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考察,而最终确定各学院资助人次与等次。再根据人数与等次结合当年拔付款确定每等次的金额。
2、评定时间及发放方式:专项资助每年评定一次,每年11月份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名单确定后经费一次性发放。
3、工作流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推荐(填写申批表),学院公示(不少于5天),然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公示(不少于3天),经两级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发。
4、材料要求: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父母工作状况证明,父母亡故或残疾者需相关证明,学生个人申请,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专项资助申批表,及其它相关证明。
(五)、附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少或取消资助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在下年度评定资助时:受到学院多次通报批评则降低受资助等次,一等转为二等,二等转为三等,三等则取消资助(将从提留专项经费里酌情考虑适当补助)。受到学校处分则两年内取消资助资格;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则一律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2、 学习主观不努力,且经常旷课者,在下一年度评定时降低资助等次。不及格科目达到留级者,下年度自然取消资助资格;
3、 虽未受到处分 , 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经屡教不改者,由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酌情降低资助等次。
4、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参与申请;
5、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则取消资助资格,所发放的困难补助全额追回,同时形成该同学的品德鉴定材料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吉首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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