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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吉首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学院工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吉首大学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需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相互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及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措施和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学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重大问题或重要措施;

(三)根据学校的规划与相关规定研究学院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学期计划和总结;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五)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干部选拔培养、人才引进、教职工考核与奖惩、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外出研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学院招生计划、就业指导、学生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重要事项;

(九)突发性重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分工提出。

第六条 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在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确定。主要领导成员之间要主动交换意见,开会之前,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七条 对拟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应事先充分调研,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以适当方式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不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临时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按职责范围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主要领导均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涉及党建、干部、奖惩、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书记 (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商定邀请院长助理、分工会主席、系(实验室,不设系的教研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各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讨论时各参会人员要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做决议,进一步调研、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相关材料的准备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七条 会议参会人要严格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对做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执行和督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视情形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学院教职员工通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要明确相应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对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复议事项及内容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而对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结合实际,遵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首大学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吉大党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中共吉首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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