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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2000年制定,20062月修订)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以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确保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1.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行为人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和教学质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2.教学事故界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工作、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环节。
3.教学事故依据情节和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重大Ⅰ);二级教学事故(较大Ⅱ);三级教学事故(一般Ⅲ)。具体认定标准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附件1)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Ⅱ级以上教学事故由教学主管部门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并报学校办公会议审议,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中。
2.对于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学事故作升级处理。
3.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与教学事故实行挂钩的政策。
1)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Ⅱ级以上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只能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2)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3)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4.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将列为同类事故第二责任人予以处理。
5.对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违规和舞弊行为者,除按本办法作教学事故处理外,还上报有关部门按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有关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三天之内向责任人所属单位报告或反映,按一次一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登记审批表》(附件2),登记表一式三份,交责任人所在单位。
2.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负责核实,经教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审批表》组织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Ⅱ级以上教学事故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3.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拆,学校组织复查核定,作出认定或纠正。
4.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由人事部门按照学校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教学事故处分材料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附件:1.吉首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
      2.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登记审批表
 
 
 
 
 
 
 
 
 
 
 
 
附件1
吉首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表

类别
序号
教学事故内容
认定级别
课堂教学
1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由他人代课
2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5分钟)
3
教师缺课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
4
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耽误教学
5
课前未充分准备,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或对课程教学产生不良影响
6
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移动电话机发出信号或在上课时接打电话
7
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情节严重者为Ⅱ级教学事故)
Ⅲ/Ⅱ
8
未经院(部)和教务处同意,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达1/4,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9
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大纲要求
10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为Ⅱ级教学事故)
Ⅲ/Ⅱ
11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作业、辅导与答疑
12
不按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整学期未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13
在整个学期中作业、实验报告无一次批改
14
遗失教学班学生的作业本、实验报告5本及以上
15
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实践教学
16
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
17
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内
18
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院(系)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内
19
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严重违反为Ⅱ级事故)
Ⅲ/Ⅱ
20
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剽窃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大面积学生出现此类情况为Ⅰ级教学事故)
Ⅱ/Ⅰ
21
(系)或教师擅自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答辩未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22
(系)或教师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成绩评定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23
院(系)或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环节把关不严,致使论文质量出现问题(问题严重影响很大可认定为级教学事故)
Ⅲ/Ⅱ/Ⅰ
考试工作
24
教师未按规定要求命题或提交试卷,影响正常考试
25
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26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27
事先未通知主管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28
监考教师旷考
29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或引起考场秩序混乱
类别
序号
教学事故内容
认定级别
考试工作
30
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未予追回
115
25份以上
31
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
32
成绩册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规定要求折算学生成绩,导致成绩计算错误
33
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情况严重为Ⅰ级教学事故)
Ⅱ/Ⅰ
34
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35
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在10分以上
36
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教学管理
37
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8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和不执行教学计划
39
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发生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0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41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影响教学秩序
42
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3
(系、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及时登录学生成绩或未及时通知学生,影响教学管理
44
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或试卷,而无法弥补
(1)个别课程
(2)成批课程
45
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或私自修改成绩(产生严重影响为Ⅰ级教学事故)
Ⅱ/Ⅰ
46
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47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为Ⅱ级教学事故)
Ⅲ/Ⅱ
48
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对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情况严重者可认定为级教学事故)
Ⅲ/Ⅱ
49
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
教学保障
50
教室座椅缺损未能在开学前进行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严重者可认定为级教学事故)
Ⅲ/Ⅱ
51
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能在上课、实验或考试前开门,造成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或考试时间延误在10分钟以上
52
实验教学与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准备,实验器材或消耗材料供应不足,导致实验教学无法进行
53
教材预订遗漏或选本与审查不严,造成学生2周内上课无书或所发教材无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情况严重者可认定为级教学事故)
Ⅲ/Ⅱ
54
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教材(按课程计算):
(1)10%
(2)15%
(3)20%及以上
55
学校水电供应部门及管理人员由于失职,未能及时将停水、停电情况通知教学与教学管理部门,造成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或无法进行

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
附件2
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登记审批表

责任人姓名
 
所属单位
 
事故类型
 
事故时间
 
教学事故具体内容(发现人或知情人或单位填写)
 
 
 
 
 
 
 
 
 
 
 
 
                 签名:            月 日
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教学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学校审批
意 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学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当事人所在院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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